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7)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时候,党内建设也得到了长足进步,党内法规也随着国家法律的健全,不断丰富、完善。1982年修订的党章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且同时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写入宪法。这一举措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对党内法规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问题日益被重视起来。
1990年11月,《关于党内法规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初步确立了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并希望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国家法律保持协调、一致。《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只能够再次对纪检监督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提出了相关要求,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当时的规定内容较为粗糙、浅显,并不完善。1993年,为了更好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从执纪监督上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统一、协调。
3、新世纪以来不断完善
进入新世纪,随着党的建设和发展,党内法规的建设持续加强,一些确保党内法规落实的文件相继出台,从而在最大限度上确保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一致。在党内法规立法规划、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
首先,在立法规划上,为了确保党内法规的完善,于2013年提出了党内法规五年规划,对五年内,党内法规各个领域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这一举措的重要价值在于克服党内立法盲目化、随意化,避免立法交叉或相互冲突、矛盾。其次,在立法制定程序上,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诞生,对党内法规制定做出了权限规定,以避免党内法规制定的时候,出现与国家法律不适应、相矛盾情况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适应、相矛盾问题均可在党内法规制定阶段得到规避、解决的,有时候,需要将党内法规应用于实践中,方可发现问题。针对党内法规在备案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党内法规的陆续修订中加以完善。例如,2013年《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对备案的时限、备案的审查内容和情况具体反馈等做出了要求。且2012-2014年两会期间,对建国以来不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文件进行梳理、清理,至此,322件和369件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被清理掉,宣布失效。
在国家法律方面,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改变了立法无据可依的被动局面。《立法法》对立法主体、权限等进行了严格规定,避免法出多部、互相矛盾情况的出现,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立法质量、维护了司法统一。在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以更好的衔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加强二者的协调、统一。具体表现为:其一,在适用对象上逐步实现全面覆盖。2018年3月出台的《监察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新修改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员的范畴。进一步改革国家监察制度,将监察范围扩大至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包括国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等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对其进行纪检与监察。虽然这一制度尚在试点中,但其前景预期不言而喻。其二,在实施上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之间,逐步探索、建立了联动机制,使二者的沟通、协作关系愈发密切。2003年,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联合发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建立科学、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互通有无、加强沟通、协调发展、合作共赢。此外,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方式加强合作上,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开始了有益探索。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