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9)
(三)影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因素分析
1、外部因素
一方面,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认识错位。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虽然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共同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遗憾的是,至今为止,仍然有人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矛盾对立的,认为二者不可同时存在。在实践中,持有这种错误思想认知的人大多认为党大于法。他们认为,党内法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认为决策中,无论大事小事,均由党组织、党领导说了算。另一种认为二者关系不可调和的人,持有的观点为:法律是万能的。在处理社会矛盾时,盲目的迷信法律,追求立法的数量,缺乏对其成熟的考虑,导致一些法律、法规被频繁的修改,导致立法机关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并最终损害的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从而导致法律被过度使用,进而产生与预期相反的效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思想认知上存在的错误,是导致二者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接渠道不畅通。通过《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的形成过程可知,在国家法律提交人大前,需要先将其呈交中共中央审批。至此,中共中央审批、全国人大审议的沟通机制悄然形成,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沟通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即单项沟通的问题,党的立法部门和国家立法部门的沟通缺乏,无法确保二者的沟通、协调。单项沟通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即党内法规的制定,由于缺乏对国家法律的了解,导致其与国家法律衔接不上,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等问题。在这一问题之下,很多时候出现以党代法的情况。虽然党和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建立了相应的沟通机制,但这些沟通仍处于比较浅显的层面,缺乏积极、主动的沟通,不利于实践应用。
2、内部因素
首先,党内人员对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概念和衔接区分不明,甚至认为两者是一致的,更有甚者认为党内规定大于国家法律,“党法大于国法”的思想根深蒂固,产生两种错误认识的原因是,党内人员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性质认识学习不够,平时党内学习缺乏相关法律认识的教育和学习。同时,个别党内人员过于盲目自大,“党国不分”对党内规定的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足,长期缺少学习和认知的态度,遇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或相矛盾冲突的时候,没有分清主次,辩证的看待问题,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不顺利,进行过程中阻力和问题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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