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不能减/周明仁
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不能减
——从两起处罚决定被撤销谈程序的重要性
周明仁

经常开车,难免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此被罚款、扣分,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虽然内心一百个不乐意,但该交的罚款、该扣的分数,通常一分都少不了。当然,也有例外,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两起案例,都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但都被申请复议撤销,最终一分没交、一分没扣。这都缘于交警违反法定程序。
一、两起处罚决定被申请复议撤销
案例一:2017年6月18日,笔者驾车前往S市某火车站接人,找寻停车场期间,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一路口掉头(路口无禁止掉头标志),由北向南靠近道路最右侧前行不到100米时,被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住,示意靠边停车,被要求带上驾驶证、行驶证接受处理。随后,L交警大队交警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记3分。
案例二:2018年1月20日,笔者驾车即将通过某高速收费站上高速时,被D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住,被要求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被告知通过收费站后靠边停车接受处理。随后,D交警大队交警开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11项,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
收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通过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认为,上述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撤销的可能。虽然缴纳罚款并非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但笔者还是很快缴纳了罚款,没有申请停止执行,这主要是基于对有效处罚决定的尊重与信守。
第一起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公正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第一起处罚中,笔者在接受处理期间,交警接过驾驶证、行驶证后,只是在手持终端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笔者签名,然后放行,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笔者没有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也没有听取意见,涉嫌违反程序规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