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不能减/周明仁(2)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该法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上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处二百元罚款,属于罚款中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客观上驶入了上述道路,但并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该路口没有禁止掉头标志,之所以驶入,是因为对道路不熟悉,误以为该道路通往停车场,主观上没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故意,性质算不上恶劣;二是在被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至领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驶离的整个过程中,笔者非常配合执法,不存在抗拒执法的情形;三是客观上没有因为笔者驾车驶入而造成交通拥堵、妨碍通行等危害后果。因此,给予从重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最终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处罚决定。之前缴纳的200元罚款,也通过向L交警大队申请获得退还。
第二起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在这起案例中,交警也是只顾在手持终端中录入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然后交由笔者签名。在退还驾驶证、行驶证后,交警说了句“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这是整个处理期间讲的唯一的话。同样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和申辩。就是这唯一的话语也存在问题,即陈述的内容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鉴于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笔者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处罚决定。
二、程序被忽视的原因推测
在这两起案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即交警都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听取陈述和申辩。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通常会书面告知,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但在简易程序中,仅笔者遇到的两起案例,交警都违反程序规定,这仅仅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不得而言。推测其中的原因,可能有这几点:
一是不知道。交警执勤前未做足功课,对程序规定不熟悉,不了解,缺乏程序意识,忽视程序规定。
二是没想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对于特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在交警的权限范围内。交警很清楚相关程序规定,但是抱有侥幸心理,想不到被处罚人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意无意忽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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