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不能减/周明仁(3)
三是做不到。交警清楚相关程序规定,也意识到被处罚人可能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短时间内要处理许多宗违法行为,基于时间和成本考虑,只能无奈省去相关程序。在第一例案例现场,笔者当时简略统计了一下,二十分钟左右时间,有7辆车出现类似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从录入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到最终放行,处理一宗违法行为至少需要3分钟,如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仅接受处理的车辆就会造成新的交通拥堵。
三、程序应当被遵守
既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又不致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被复议或诉讼撤销,那解决问题的路径就在于严守程序。
严守什么样的程序?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给出了答案。该《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此我们知道,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在查明违法行为事实基础上,应当履行口头告知义务,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才是制作、当场交付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两道程序绝对不能减。
香港律师张元洪曾写过一篇《在香港警署会见嫌疑人的经历》,叙说了香港警察在录取口供时近乎刻板但绝对是无可挑剔地对程序的恪守,很值得我们学习。假如有一天,当我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被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前,交警能够郑重其事地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陈述和申辩时,我会打心眼里敬重这样的执法,哪怕自己被罚款、被记分。
除了口头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外,为固定证据,笔者认为也可以通过拓展手持终端系统功能加以实现。即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后,在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打印出告知事项,对于是否陈述和申辩及下一步的处理指引,实行勾选,让违法行为人阅后签名,如果行为人没有或放弃陈述和申辩,则适用简易程序,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行为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如果行为人有陈述和申辩,则视情况进行处理,确实难以把握的,转为一般程序处理。这样,也不至于在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诉讼时无法举证,导致被复议撤销或败诉。当然,由于笔者并不十分了解交警手持终端具体功能,上述想法也许只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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