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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六问六答/陈召利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六问六答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解决了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范畴。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共六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令人不解的是,相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关联关系的认定等公司法疑难问题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六个条款似乎并没有如此的现实急迫性,最高人民法院却一反开门立法的常规做法,未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直接出台了,有的规定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笔者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等内容,通过六问六答的形式进行解读,并对部分规定作了反思,以资参考。

  一、大股东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权?

  答:实践中,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以此为由的抗辩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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