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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六问六答/陈召利(4)

  五、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完成利润分配?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决了公司是否应当分配利润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则解决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限问题。

  第四条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内分配完毕。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分配时间被撤销后,则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重大分歧时,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特征,股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股东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时,容易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出现公司僵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与其说是裁判规范,不如说是一项工作指引,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并提示了几种解决途径: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上述解决方案不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作出了相应指引,而且对于律师甚至股东本人应对股东纠纷、公司僵局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分歧,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出现公司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解决矛盾,应当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从而维持公司运营,避免解散。

  令人遗憾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同样犯了常识性错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错误表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为,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用语来看,《公司法》条文严格区分“股权”与“股份”两个概念,“股权”的适用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的适用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法学家王伯琦先生在其深具哲理性的《论概念法学》论文中谓,“我可不韪的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真乃金玉良言,至今仍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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