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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个人下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魏晶(6)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遭侵权后的追责及法律漏洞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网购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既可以匿名与消费者交易,也可以使用昵称甚至笔名。很难判断经营者身份和法人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可靠性。在网购经营者将自己的信息隐蔽的非常深,一旦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受侵犯,侵权责任主体很难确定,法律无法制裁他们,消费者如哑巴吃黄连,只能自行承受侵权带来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规定,从网购经营者的角度讲,限制了其不法盗取消费者信息的渠道,客观上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购物环境。
虽然我国制定相关法律对网购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责。但是也只是做了大体、宽泛的解释。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和处罚。第一点,众所周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在我国有关学者将其定义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来说,其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在网购注册过程中所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个人交易信息、个人交易成长资料等内容,特别是里面实际到自己真实姓名、电子邮箱、个人住址等能直接识别的个人信息。而另一部分就涉及到消费者如在购买衣物时,会向经营者提供三围尺码,或上传照片让经营者推荐尺码,这时就会关系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是消费者不愿意让公众知晓的隐私。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网购消费者的电话号码等一般信息受到非法侵犯时,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有关消费者个人隐私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又要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二点,则是关于在侵权责任的界定上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和监管机制。由于网络购物本身虚拟性的特征,消费者从开始购物到受到货物的一系列过程都是电子操作完成,中间要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信息处理平台等多个环节,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又是由谁泄露信息的却很难确定,消费者在追查订单泄露时常遭遇商家、平台“踢皮球”,双方均不承认信息泄露,造成取证难得局面。而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受到侵权时,首先下意识会想到网购经营者,但由于这一猜测的不确定性和无根据性往往会加深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在对网络经营者在侵权后的追责上需要制定更规范的法律,明确侵权人和侵权人在侵犯网购消费者何种类型的个人信息应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是立法完善的关键。为网络购物营造应一个良好、舒适、健康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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