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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特征及适用对策/徐凤林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实施这一制度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日,笔者就如何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制度实施中如何担负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特征及适用对策进行了深入思考。撰文如下,观点可批评与商榷。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形成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早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立法体例、刑事政策是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自首制度的规定,这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
现行刑事法律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具体制度或规定在《刑法》中的规定有:
规定一:在规定一般自首的概念基础上增加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67条第2款)。
规定二: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认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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