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特征及适用对策/徐凤林(2)
规定三: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中,要求具备的条件中必须“有悔罪表现”(第72条)。
规定四:在一般减刑条件中,要求必须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第78条)。
规定五:在假释条件中要求“确有悔改表现”(第81条)。
规定六: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383条第3款的规定为:“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现行刑事法律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具体制度或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有:
规定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中明确要求:“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08条)。
规定二:适用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程序条件中,要求必须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确认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或从宽处罚(第277条、第279条)。
规定三: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开展速裁程序的试点条件之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由此可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深司法改革的项目之一,是基于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现状,立足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增长、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精神规定缺乏系统性与制度化的实际提出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成因与现状
现状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与精神在立法上不够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在刑法中虽有具体规定,如自首、坦白等,但没有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统一概念,没有形成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体系,
更没有纳入刑事立法。
现状二: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与精神在司法办案实践中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认罪认罚从宽”实体法规定较多(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程序法规定较少(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体法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因果关系直接、明确,在历次刑法修改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强化。如1979年刑法只规定一般自首而没有规定特别自首。1997年刑法增加了“以自首论”的特别自首规定,扩大了自首范围。1997年刑法只有自首而没有坦白规定,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自首之后又增加了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从轻处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有关规定不仅少,且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关系不够明确。如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认罪,但认罪之后是否应当从宽以及如何从宽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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