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特征及适用对策/徐凤林(4)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特征
特征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或诉讼程序,而是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具体诉讼程序。
特征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刑事法律范畴。实体(刑法)与程序(刑事诉讼法)于一体,既突破实体法又进入程序法领域,实现公诉权实质化(实体化),是一项体现时代性、创新性、法律性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程序法领域的意义在于: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处罚,不仅在实体法上得到从宽处罚,而且在程序法上获得从宽处理。如不予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及适用简易程序等。
特征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意义旨在鼓励、引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和处罚,是一项新型的刑事法律制度。这一特征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必须把握好两个条件:一是确保表示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确实有罪之人;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表示完全出于自愿。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策
对策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举措。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将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抓好落实。检察机关要切实扛起主导责任,发挥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作用、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和决定者作用,树立辩证思维,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强化对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掌握、理解和应用,协调司法机构统筹推进试点地区经验,建立规章制度,加大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力度,积极构建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提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推动这项制度落地生根。
对策二: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刑事检察的主导能力和作用
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能力和作用,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要求,丰富和完善公诉裁量权,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加大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案件数量,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发挥员额检察官会议的咨询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围绕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审查及确认、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问题、法律帮助和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开展调研与讨论,构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的三项工作机制(1、量刑规范化机制;2、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3、协助配合机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归纳总结一批指导性案例,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开展司法裁量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案件和规范司法结合起来,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解决案多人少现实矛盾,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办理。建立律师值班制度,设置专业化办案组织,加强办案信息公开和文书公开,加强释法说理,提高全社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认可度,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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