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特征及适用对策/徐凤林(5)
对策三:精研刑事法律,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
积极适用合作式诉讼方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明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主观认知行为。明确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凡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符4个条件:1、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4、签署具结书的将从简从快从宽处理。要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掌握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要领,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对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正确理解和区分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概念,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掌握量刑规律,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建议程序规范,提高《量刑建议书》质量。拟定量刑建议时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2、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对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一律审慎适用。要完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对策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强刑事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抓好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精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具体规定,提升适用法律政策能力、审查分析证据能力、案件评查能力、侦捕诉协调能力和网上办案能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增强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进刑事检察规范化建设,制定岗位素能标准,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刑事检察工作效率,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刑事检察队伍。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行使刑事检察权,认真解决影响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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