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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分子理论”是应用法学的元理论(代前言)/王礼仁(10)
第四节 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一)债权人该不该举证
1.从债权人类型上考察,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属于合法债权人
2.从法律规范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法上的必然要求
3.从诉讼目的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实现自己诉讼主张的客观需要
4. 从证明关系上考察,债权人是证明义务人,举债人配偶是证明相对人
(二)债权人能不能举证
1.从家事借贷特点看,债权人具有相应举证能力
2.从证明责任主体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构成共同证明责任体
3.从举证能力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均有证明能力
4.从债务发生事实看,只有经手人才能知道借款用途,夫妻身份不是判断知道借贷用途的条件
5.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看,举债人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6.从证据法和经验法则看,举债人配偶承担没有证明“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义务和能力。
7.从借贷风险防范看,债权人承担举债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
(三)债权人证明的内容
1.债权人证明的内容范围
2. 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
(1)日常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2)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3)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异同
3. 债权人善意的具体证明标准与司法判断
第八章 日常家事代理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
第一节 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日常家事的内涵与范围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和特点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判断——“婚姻效力说”更加科学合理
1.婚姻效力的本质决定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
2.“婚姻效力说”可以囊括特别代理说等其它诸种学说的优点
3.“婚姻效力说”有利于厘清概念之间的区别
4.家事代理是婚姻效力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5.家事代理权来源于婚姻效力并不限于法律有无规定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点
1.家事代理是一种复合代理。
(1)权利义务复合
(2)代理权与决定权复合
(3)代理与被代理复合
(4)利益复合
(5)法律责任复合
2. 家事代理权具有强制性
3. 家事代理权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
4. 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5.家事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具有内外区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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