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分子理论”是应用法学的元理论(代前言)/王礼仁(12)
1.交易范围不同
2.交易主体关系不同
3.交易风险不同
4.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不同
5. 判断具体代理性质的难以程度不同
(二)区分借贷型家事代理与其他家事代理的意义
第四节 家事代理制度立法展望
一、废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及其连带责任之观点
二、对废除日常家事法定代理与连带责任观点之评析
(一)对“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第4:7条和第4:4条基本内容的认识
1. 第4:7条是对传统家事代理权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2. 第4:4条是关于夫妻应尽义务的规定,非系否认夫妻连带责任规定
3.对第4:7条和第4:4条理解错误系两个误区所致
(二)从“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的相关内容考察并没摒弃传统家事代理制度
1.从家事管理权上考察
2.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责任划分上考察
3.“欧洲夫妻财产法原则”关于日常家事代理对第三人的效力适用各国有关家事代理
(三)从欧洲各国的民法看,家事代理制度依然存在
三、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一) 家事代理意义的理论误区
(二)家事代理制度功能误区之澄清
1.家事代理的固有功能并非完全在于保护妇女
2.保护第三人更不是设立家事代理制度的目的
3.所为“转化责任”是日常家事代理的本质要求,而不是先天性不足
4.家事代理并非无所不能的制度
四、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各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三)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家事代理立法的主要特点
1.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当然性(或法定性)没有改变
2.日常家事代理连带责任没有变
3.在家事代理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或规则没有变
4.区分日常家事与重大家事没有变
5.家事代理的基本内容是家事需要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并没有改变
6.少数国家对家事代理的特殊规定
五、家事代理制度立法条文设计
第九章域外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债务制度比较
第一节 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
一、法国民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债务的规定
(一)法国民法夫妻财产财产制的规定
1.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中共同财产
2.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
关于约定婚后所得参与制的规定
1.婚后所得参与制的性质
2.婚后所得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3.婚后所得财产的清算和分割
4.婚后所得财产追加
5.婚后所得参与制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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