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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卢庆波律师(2)
这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好大作用!当今的关联交易之损害,实在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上市公司*ST华泽2015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18.64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旗下非上市公司所欠。其中,有14.97亿元为违规占款。明眼人都知道: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挖空了上市公司的资产!
老实说,我们的法律还是“完善”的:发生本条情形的控股股东、高管们,除了需要民事赔偿,其实在刑事上也可能担责的,但仅针对上市公司。刑法规定了一个罪名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此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事实上,被定罪的少之又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解释还是有点遗憾的,股东名义上可能作为原告,但笔者认为几乎实行不了。通常情况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一路人”,那么最大的受损人应当是中小股东,但司法解释却赋予公司作为原告有优先权,而股东只能先向监事(会),再向董事(会)请求起诉, 等它们都不履行职责了,再以自己身份起诉!笔者想,最终的结果,股东几乎当不了原告!例如某高管发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与其一路的公司或董事或监事,肯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中小股东以股东身份起诉,他们会不得不选择以公司或董事或监事的名义起诉。为何?这样就可以达到保护出问题的高管了!起诉时尽量“以败诉”为目的,尽量地拖时间,尽量地避重就轻……如此这般,股东永远别想当原告!那么“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就成为法律的口号和谎言!
建议将来的司法解释可以规定:有初步证据证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非在公司任职的中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热切期待司法的进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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