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卢庆波律师(2)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那么何谓关联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主要包括关联人和关联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当然的关联人,关联人持有的公司是关联法人。
(三)到此时,各位应该明白公司的“苦心”吧,它面对关联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不能也不敢起诉相对方!原因只有一个:利益共同体,共赢共损!差不多可以说,这关联交易等于老爸送给儿子钱,现在发生情况时,要求儿子还钱,但是还的钱不是归爸个人,而是“充公”!你说,老爸会去做吗?除非他爸是傻猪!
三、本条的解释,真的有缺憾!或者是漏洞。正如笔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解读一样,股东可能无法取得原告的权利。
建议将来的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非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中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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