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王平(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对抽样检查的产品、商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抽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由。抽检结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者。严禁只取样品,不做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进行比对分析。某一案件的抽样问题,对于涉案共有5吨化肥,只抽样几千克,不符合抽样规定,而且是由控告人提供,且又时隔4个月,经过自然环境,其有效成份降解与挥发是客观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送达程序及复检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1.4、进货发票及品种清单 ,证明农户购进农资的品种与生产厂家。这是农户索赔诉讼主体的主要判断依据。要求有付款依据、品种及数量、生产厂家及批号等等信息;
1.5、使用方法及过程说明。各种农药有不同的特性、使用方法各不相同。农药的外包装上有清楚的使用方法介绍:使用时期、用量、施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农户应当仔细阅读、清楚其使用方法与适应症。
1.6、受损失作物的基本情况:主要的证据有承包合同、品种及树龄介绍、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由于损害发生有较长的时间过程,还应当有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及调查的材料,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主管机关会较早形成较为完整详细地行政案卷,保持当初的原始证据。
1.7、鉴定意见的送达及异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及鉴定结果结论材料。发生争议后,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诉求,主管机关会将样品进行抽样并送检。之后就是送达程序、如有不合格产品情形,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程序,金额较大的罚款或行政处罚情形严重时,还会有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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