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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王平(4)
3、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简要说明
案如:某一农户向数家农化企业(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提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索赔近百万元。证据主要有一份损失计算清单,依据是果树株数、单株挂果量与果品单位的积;数幅照片证明果树受害落果的情形;还有一份进货单据,证明进货品种与时间。
以下进行分析:
3.1、总体判断;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来看,数张模糊不清的照片,缺少关联性合法性、没有任何证据价值;损失金额为纯理论计算而来,连承包合同、树龄的证据也没有;出售农药的收据,只有被涂改日期、有的是商标、有的是商品名称的,没有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的收据,同样也没有购买者签名;农药不合格的鉴定,依据是经销商更改过生产日期与批号的某产品,且检验机构不是国家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结果出来之后没有向分装企业送达,没有听取分装公司的意见; 所以整个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都是问题,根本无法定案;本案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原告的起诉依据。本案(起诉之时)无评估报告、无鉴定意见、无公证资料等等。
3.2、涉案公司(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公司或我方)是一家正规公司,有着严格的生产、检验、销售制度。实验室具有国家认证资格。且涉案产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本不容易被周边环境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影响,所以涉案公司向受诉法院申请重新对样品进行鉴定。
涉案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产品相关的学术论文 ,充分证明争议涉案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对象、使用方法,对果树尤其是柑桔安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涉案公司产品与原告生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3、根本没有落果与减产的事实。农业主管部门及水果站等等,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均有相关结论:无明显差距,无大量落果,正处于落果季节等等,况且该案另一被告找到周边的农户进行了调查,使用所述农药后均一切正常。从目前情况看,二个肥料品种、加上一个涉案产品,根本不会造成落花落果,如果含量不够,也不可能出现落果现象。何况正在处于座果期。
农业生产,多因一果。土壤、栽培、气候因素、管理情况、果树大小年、甚至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介入等等都会对座果产生影响。原告没有对另外三个品种的生产或销售厂家提出诉讼。不能合理排除是上述三种产品的原因。指控涉案公司的涉案产品导致出现落花落果的结果,没有依据。
当地县水果站、 县农业局两份现场处理报告都确认,原告果园本来没有严重落果,报案失实。并进行了周边情况比对,指出当时处于生理落果期。两份现场处理报告指出,原告当时没有照片证明。但原告起诉时,又提供了照片,真实性严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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