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王平(7)
法院认定:(其他证据)均系公司单方提供的单一证据,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实际上这些证据来自国家公开期刊出版物,可以查询及搜索到。关于农业部门官网也可以现场演示加以证实,从而被法院采信。
3.9公司应对的建议
3.9.1、产品质量体系的管控,是基础;提高产品防伪技术、科技含量。
3.9.2、舆情的应对,要及时妥当。第一时间介入,确认产品的厂家、生产日期、批号,产品送检结果之后,及时重新鉴定、掌握发展与演变动态等等。
3.9.3、关注果农的诉求。是否合理、正当?必要时进行谈判和解、签定保密条款等等;
3.9.4、重大事项及时呈报到公司的主管部门及法务部。法务部及公司外聘律师给予证据上的指导及后续情况的预判及解决预案;
3.9.5、销售市场的抽查。关注产品的销售渠道、产品的保质期等等。 过期或有效成份下降的农药,可考虑及时回收或销毁。
3.9.6、至少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要求销售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约定一定的无责退款期限。对于出现的产品问题,公司可以先行赔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时)、查明销售商有责任时,要求销售商承担或向其追偿。如果能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更有强制力度。
3.9.7 案由改变时的应对 由于原告或法院可能改变涉诉案由,而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举证要点及证据明细,所以对此应当注意不同案由的区别,对相关案件裁判要点进行分析、对主审法官的风格进行预测,将会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3.9.8 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维稳因素的考量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严格遵循依法服务的原则。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对个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应始终小心谨慎,否则部分当事人就可能成为影响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代理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3.9.9 公司和解方案的确定
如何兼顾受损害农户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的完美统一,则需要更多的沟通与换位思考、更好的谈判技术、心理学把握等等。
3.10、一审法院2017年5月17日判决结果:原告无证据证实经营部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存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三种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沙糖桔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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