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卢庆波律师(2)
(二)有人说,董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条款来保障自己。是可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当然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并不当然地与董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受两种不同的法律约束。本司法解释未就解除劳动关系方面作出规定。
五、特别提醒上市公司的章程修改。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此指引下,目前上市公司的章程基本上都会参照该指引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但是,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也就是说与本条司法解释一致了。
笔者不得不感叹政府的效率实在太高了,各职能部门衔接之神速实在太绝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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