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卢庆波律师
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关键词: 律师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尝试对此进行深入解读,一家之言,欢迎指正。百家争鸣,才百花齐放。谢谢包涵。

原文: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卢庆波律师解读:

一、面对铁公鸡公司,股东是无权直接向法院主张分配利润的,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也即是股东要想公司分红,必须动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这时公司才可以分配利润,否则公司这只公鸡可以一直铁下去,做一个不折不扣的千年铁公鸡!照此逻辑,由于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是由大股东把持的,所以也即是说,是否分配利润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而对于大股东而言,没有分配利润的冲动。何解?大股东往往直接经营公司,平时已在公司享受高薪厚利,另外公司盈亏,几乎不影响大股东的高薪厚利,所以对大股东而言无必要通过分红来分享利益;相反,小股东们通过投资进入公司,不参与公司经营,平时没有公司的薪酬,其收益只能通过利润分配来实现,所以对分红有强烈的冲动。
二、两次公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四和司法解释五关于股东主张分配利润的解释,均没有为小股东提供多少“实质性的福利”。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