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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卢庆波律师(2)
这条规定实质上不是小股东的福利,相反是阻碍。何解?小股东满怀希望以为有红可分了,你看,拿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你公司还可以不分红?去法院告你!请看看这条司法解释,它告诉你,公司可以有抗辩的理由!什么理由?笔者想公司的其中一个理由极可能是公司出现财务恶化!假如法院认定成立的,这个时候,你小股东即使有有效的分红决议,公司也有权拒绝分红。呵呵!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公司可以主张分红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不要紧,最要紧的是公司又可以大玩特玩“拖字诀”游戏了!等一年甚至两年再说吧。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这条与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关联: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则上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内部事务,司法一般不予干预,但有一个例外,就是本条解释的核心: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无须前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效的分红决议,就有权直接起诉公司分配利润了。
但是何为滥用股东权利?目前无论公司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解释,故让大股东大有文章可做。小股东举证有多难!要想获得这个例外的权利,必须具备:第一,证明任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利润。这点难,还是有办法来证明的,如任职的股东薪酬奇高,又如任职的股东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第二,还要证明其它股东有损失!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笔者不明,有前者已行了,为何还要后者呢。大大的不解!
可见,这条规定虽然为小股东开恩,开了一个小后门,但这个门左看右看,还是似春秋战国时,楚国为晏子开一个“小洞”,人想进去,还是困难重重。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这条解释为分红决议解决实施时间的问题,规定最长时间为“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这虽不是什么大福利,但还是有好处的,为股东主张实施分红有了一个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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