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卢庆波律师(3)
但第二款似乎多此一举了,且极有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为何这样讲?比如公司决议两年内分红,与章程规定不符,小股东于是根据公司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起诉,君不知,打这个官司可能一年以上!好呀,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于是,股东大会重新做一个决议,决议一年内分红(假如与章程一致),后来公司最终仍不分红!悲了,前后两年多了,白白浪费!倒不如不动声息,依据第一款等公司一年不分红马上起公司,更划算!
你说呢?
(未完待续)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