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赝品”拍卖的法律问题/陆欣(6)
(二)深入普法,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
经过数度普法,我国公民已初具法律意识,但对于许多细微之处却不甚注意,往往给某些人钻空子。有时因为当事人的疏忽,常落人圈套,或遗失某些重要证据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对于鉴别拍卖人、委托人是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的取证一方面要靠当事人自己的努力积累(如通过许可的摄影、摄相、录音和委托律师取证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靠法院对那些复杂的、规定由法院获取的证据进行取证。
(三)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监管力度
拍卖属于特种行业,而艺术品拍卖又需专门技术。而我们的公安、工商、物价等单位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故对于拍卖行的某些行为往往处于不告不理或监而不管的状态。在未来的日子里,各单位应当更加主动出击,随时监察各拍卖行(拍卖会)在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切合实际地规范和整顿我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识到,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调整,但由于我国公民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某些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地履行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导致了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相对混乱。但综观国内外艺术品市场的历史(时至今日,苏富比和嘉士德这两个世界上最大的拍卖行也存在赝品拍卖问题),这又是所有法治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我们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陆 欣 上海允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强 浩 上海大学文学院 文物鉴定专业 史学学士
上海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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