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期刑事案件看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张全生
从两起刑事案件看辩护律师如何行使独立辩护权
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张全生律师
------- 从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的陈浩律师发表的《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一文,看这两起案件辩护律师做法得失
近期,某地法院受理两起性侵少女的刑事案件,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案情一、被告人系被害人亲生父亲,平时在家一贯的家长作风,他凭借与受害人的亲情关系经济上的优势,利用受害人未成年和性格上比较内向的特点,长期对受害人进行性侵,导致受害人两次做终止妊娠手术,屈于被告人的在家中的淫威,其家庭成员在被告面前战战兢兢,受害人的母亲发现受害人的异常行为,最后向警方报警案案发,被告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的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一直拒不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最后判定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
案情二、被告人系受害人义父,被告人通过和受害人父亲的长期接触,逐渐取得受害人父母的信任,应被告人请求受害人父母认被告人为受害人义父,被告人在受害人“义父”的外衣掩护下平时对受害人施与小恩小惠,对受害人父母许下口头承诺,对受害人进行性侵长达1年之久。受害人在被告人长期性侵的情况下精神状况受到摧残案。受害人母亲发现受害人精神异常通过对受害人询问,了解到案情后报警案发。该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拒不认罪,法院最后判决被告7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上述两个案情大同小异,虽然案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但是有共同的特点即被告人从刑事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开庭审理,一直不认罪。控方现有的证据虽然不充足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内容存在和被告确实实施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无话可辨而结束庭审发言。最后法院均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对被告人判以重刑。这两起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庭上的表现所导致的结果是: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这两期案件的辩护律师有负面看法,被告人及其委托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也不认可。
结合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的陈浩律师在《律赢惠》上发表的《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一文,认为这两期的辩护律师做法值得商榷。
下边施陈律师的《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的全文:
辩护律师独立刑事辩护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31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上述的明确规定那么律师的辩护活动是否可以完全不受当事人的意见的约束而我行我素的进行辩护?2017年修改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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