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期刑事案件看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张全生(3)
(三)当事人认为构成重罪,辩护律师认为构成轻罪时
律师作轻罪辩护时,辩护重点放在不构成重罪上。对于涉嫌轻罪,点到为止即可。而当事人在构成轻罪下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重点论述。目的是一旦法院认定构成轻罪,也要考虑律师提出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四)当事人认为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有罪时
当事人认为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有罪主要有三种情形,辩护律师应区别对待:
1、当事人虽作有罪供述,但向律师辩解其并未实施相关法律行为。律师首先要弄清楚当事人此前一直做有罪供述的原因。如果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律师可以将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提供给司法机关,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之前的不真实有罪供述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律师应当给当事人讲清楚,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并将相关风险、后果告知给他。
第一、如果当事人选择改变之前的供述,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若当事人仅改变口供,全案并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则法院判决有罪的可能性很大。此时,法院还会认为当事人认罪态度不好,当事人将失去从轻处理的机会。
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罪轻的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会将当事人可能并非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与司法机关沟通,同时也向司法机关明确,当事人愿意认罪。尽量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或者从轻处理的机会。
总之,律师应当将案件各种可能性向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选择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辩护。
2、当事人认可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行为,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假如当事人改变主意,并同意律师作有罪辩护的,律师可以继续做有罪辩护。
假如当事人仍然不认可指控罪名,律师可以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表明对案件事实的认可,至于是否构成罪由法庭判决即可,不要简单的表明不认罪。因为认罪本质上是对事实的认可,对罪名有异议,涉及的只是对法律的理解。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实际上是认罪的,律师可以做有罪辩护,重点向法庭表明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为其争取好的认罪态度。
3、在证据比较充分,但当事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
在当事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切忌做有罪辩护,辩护律师可提出“分段辩护”(在本文里第二次出现)方案,律师要向当事人详细核实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如果当事人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律师应从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角度,提出本案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应发表作为疑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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