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期刑事案件看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张全生(4)
如果当事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律师可以从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样,律师做“分段式辩护”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五)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改变供述时
在开庭前律师应当将自己的辩护思路以及庭审程序等情况提前和当事人沟通好,避免当事人当庭改变供述的尴尬情形出现。如果当事人庭前不认罪,辩护人准备做无罪辩护。但当事人突然表示认罪,这时辩护律师应请求休庭征求当事人意见,讲明认罪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坚持认罪且可以定罪的,律师可以为其做有罪辩护。如果当事人认罪但仍不能定罪的,律师可依法独立为其作无罪辩护。
如果当事人庭前认罪,但庭审中突然翻供,出现了不认罪的情况,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可调整辩护方案为其做无罪辩护,不能做有罪辩护。
结束语
律师选择辩护方案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无论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至少以当事人不反对为前提,并通过笔录加以固定,以免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只有在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辩护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律师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独立进行辩护。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协商退出辩护。
从上文可以看出,这两期案件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一方面表面上看辩护律师是和被告人的观点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也是在在征求被告人意见的情况下行使的辩护意见,但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辩护律师无原则的迁就被告人的观点,结果引来办案的司法人员的非议。办案效果当然不好。此外,很可能还会导致委托人的对律师的工作不满。如果坚持“分段辩护”效果会截然不同。虽然分段辩护起初受到司法机关的非议,认为律师的辩护观点前后矛盾。可通过司法实践,该种辩护方法逐渐得到司法机关及其司法高层的认可,最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上述的辩护方法固定下来。同时,如果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和被告人进行沟通,双方若形成共识,用此种辩护方法其判决结果也许会比上述两位律师的辩护方法所取得结果更有利于被告人。这样,被告人或委托人也是对辩护律师用“分段辩论”进行辩论所取得的结果,比较容易接受的。因此,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熟知法律规定,强化和委托人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和委托人、被告人出现沟通不畅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坚决地予以拒绝,这也是可以考虑方案。作为律师切忌患得患失,应当知道有失才有得,坚持律师辩护的基本方向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才会取得最大的社会利益和最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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