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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微信:18617320573

在实务中,非法集资案件经常会与民间借贷、债权合同纠纷相伴相生,这种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往往就涉及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务原则-先刑后民。但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此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综合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关联性质和程度进行判断才能做到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相关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以民间借贷为例,债权人借钱给好友,好友无力归还,而这次借贷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集资,这份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能否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如果有担保人,债权人是否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如何处理非法集资被告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关系?比如钱宝网的投资人如何清退其资金?是否可以发起民事诉讼?如果一家供应商与钱宝网有买卖合同关系,钱宝网被传出涉嫌非法集资后,作为债权人的供应商能否发起民事诉讼?这类诉讼要如何处理?

一、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就是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则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或执行中止

比如某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集资人起诉到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并出具借条、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便是证据确凿,如果司法机关发现此借贷行为本身就是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借款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本身就是同一个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那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在实务中,此种情况也被称为“有刑无民”。

典型案例如:周敏诉葛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周敏与葛建忠达成调解协议,周敏获得相关相关债权利益,申请执行调解协议,但执行过程中,葛建忠被认定涉嫌集资诈骗,因此周敏的执行申请被裁定中止。后法院认定,周敏本身就是该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其债权其实就是参与集资诈骗的集资款,理应进入退赔程序取回退赔款,而非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取回退赔款。

另一个典型案例如王造国诉江西括苍公司案,本案中,公安部门已经对江西括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且确认王造国与江西括苍公司之间本金7200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裁定驳回王造国的起诉。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犯罪案件,集资人往往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借款名义集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如果集资人出现资金断链,绝大多数投资人、出借人的款项无法及时收回,他们往往会采用民事诉讼手段起诉集资人追回投资,为了避免出现一部分投资人得到清退,而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等待办案机关组织退赔的投资人、出借人的利益就必然受损的情况,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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