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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曾杰(2)

另外,不仅仅是涉众型案件应该如此处理,如在一些合同纠纷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合同本身存在合同诈骗的情形,此时,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就属于同一个案件事实,此时就应该先刑后民,优先处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如果经过办案机关的侦查和审理,发现案件并不涉及犯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等结果,如果借款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重新开始。

相关法规依据是《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借贷规定》)第十五条也对先刑后民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必须先刑后民,民事纠纷或执行中止

例如某人涉嫌集资诈骗取得财物,后又签订销售合同将该财物卖于他人,发生民事合同纠纷,该批财物本身即是被诈骗的财物,同时又成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那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货物所有权的确定要等待集资诈骗嫌疑人诈骗行为的审判最终结果,而且买卖合同关系本身是合法的,其独立于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故应先行处理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应中止审理(而不是裁定驳回)。相关法律根据如《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乎诉讼中止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诉讼中止”。

以南京钱宝网为例,如钱宝网被爆出涉嫌非法集资后,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关钱宝网用户的投资款应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按比例退赔。但是,如果一个广告商或者钱宝农产品项目的供应商,提出其给钱宝网平台供了半年的水果或服务,钱宝网或张小雷没有结清款项,其要起诉张小雷。

此时,这就是个合同债权纠纷,而不是投资人退赔纠纷,此纠纷就与钱宝网的非法集资问题并不是同一个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此中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程序不需要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但是,其执行则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案顺序执行。即如果供应商胜诉,供应商并不能申请马上执行,需要等待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审判结束,进入退赔程序以后才能执行,而且其清偿顺序在被害人之后。法律依据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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