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曾杰(3)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钱宝网的投资人,即被害人)
(三)其他民事债务;(合同债权)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三、如果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刑民并行
比如非法集资行为人,将集资款借给他人,由此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此时是否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是不需要,如根据《98年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集资人非法集资后,借钱给别人,实际上,这里面是两个主要案件事实,其非法集资事实和借钱给他人的事实,两个案件事实并没有实质关系,但可能在借款出去过程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其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等,此时在民事诉讼中,只需要将相关线索和事实移交公安机关即可,民事借贷纠纷诉讼继续进行。
另外根据《2015借贷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什么叫做有关联?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范围内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虽然非法集资金额包含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单独起诉不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
(四)其他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都是民事诉讼纠纷的部分事实与犯罪案件事实有关联,而并非与犯罪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因此只需要移送,而不需要民事诉讼裁定驳回或中止。
四、如果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借款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当受理
在一些集资诈骗案件中,集资人和借款人之间不仅有借款合同,还有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合同。此时,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如叶飞诉应李果保证合同纠纷案,此案中,叶飞向李笑阶段,应李果作为连带担保人。担保人应李果提出本案涉及李笑的集资诈骗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笑犯集资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42万元予以追缴。本案借款属于李笑的集资款中一部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法院就是依据《2015借贷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担保人的抗辩不予认定,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集资诈骗罪中本案借款未被纳入集资诈骗款项的清退名单,借贷双方都明确约定该借款不是参与非法集资,而是买房,因此借贷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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