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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等亲属,十年前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于伏海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等亲属,十年前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于伏海

这几天朋友圈的律师都在欢欣鼓舞地刷屏一条新闻,那就是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政府不再向赠与人和受赠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了。看到朋友圈的发的这个新闻,我很好奇,因为最近十年我办理的房屋赠与案件,赠与合同双方都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怎么突然之间又出现了从2019年6月开始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按照朋友圈的新闻信息,我在百度搜索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我点开了百度提供的财政部官网的链接,该公告的文件号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落款日期是2019年6月13日,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应该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就形成了,但是财政部的网站却是在2019年6月13日公布,不知何故?


仔细阅读一下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房屋产权人赠与房屋的规定是在第二条里: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其实上述这一条第一款“关于将房屋赠与给配偶等人的规定”就是对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重复,一个字也没改,也就是说,从十年前开始,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配偶等人,政府就不再向赠与合同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这两个跨度十年的文件用的都是“无偿赠与”这个术语,让人好生奇怪。难道还有“有偿赠与”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赠与是这样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这个规定,赠与都是无偿的,将财产有偿给别人,那不是赠与,至于是什么法律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肯定不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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