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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赠与配偶子女等亲属,十年前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于伏海(2)

有人说有些赠与是有偿的啊,比如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承诺去世后将房屋赠与给扶养人,扶养人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不就是有偿赠与吗?我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跟赠与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赠与。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里在赠与前加“有偿”二字纯属多余,会让人们误以为还有“有偿赠与”这个法律概念。


财税〔2009〕78号这个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此条第一项说的是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给最亲密的八类亲属,赠与人和受赠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1,配偶。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双方互赠房产,不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其他名义同居的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不是配偶关系,互赠房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还包括收养的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就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生下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就是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生下的子女。

继子女,相对应的是继父母,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比如,宋丹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然后离婚又结婚,宋丹的再婚丈夫如果承担抚养教育宋丹与前夫所生儿子的责任,那他们就形成了继父和继子的关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跟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前提是二者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与被抚养教育的关系,比如宋丹离婚后将儿子送到自己娘家,让娘家人抚养教育,那宋丹的再婚丈夫跟宋丹的儿子之间就不能像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样了。

收养的子女,跟养父母也是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只有依据收养法办理了收养登记,那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办理了收养登记,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就跟有天然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样了。天然的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但是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收养关系解除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就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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