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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曾杰(2)

另外在(2016)鲁06刑终30号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涉案公司设计的一种代理商模式,也有此种问题。比如其规定,成员收入分成两种市场收入,一个是独立市场就是小区,一个是合作市场就是大区。独立市场收入分五个等级,按每周销售总额的百分比提成,按会员、网店分五个等级,分别提8%、10%、12%、14%、16%;合作市场也叫代理市场,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线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别按照10%、6%、6%、2%、2%、2%、2%提。代理市场,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线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别按照10%、6%、6%、2%、2%、2%、2%提。

此种模式设定,就与合法的代理模式完全不同,各层级的返利系统就符合典型的传销模式。



2.层级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可以说是所有传销组织的共有特征,比如根据最高检、最高法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层级是传销组织发展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层级,才能达到传销组织的另一个特点,返利的层级性传递,如此才能够形成一个能够快速扩张和分享非法利益的固定组织结构,因此可以说,层级是传销组织的基础特征,甚至是其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的关键区别特征。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传销类案件除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导致立案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局等行政部门的调查后立案。

刑事犯罪认定中的传销层级计算

但是,由此又引发又一个讨论,在传销类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最高一级的组织、领导者是否算一级?最低层级的参与者是否算一级?

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答案很明确,组织领导者本身算一级,而最低一层的参与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是他们本身性质上很可能就是普通的消费者,只是获得了发展下线的资格却没有发展下线,无法通过发展下线为上层传递性返利,因此并不能算作一层。

但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

行政违法认定中并不一样

如果传销组织仅仅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则可能出现争议,在行政违法的认定中,比如可以参照早期的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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