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王瑜
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
地理标志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在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争议。我国地理标志有三套体系,有的体系按公权管理模式设计,有的体系是私权管理模式。本文不争议公权还是私权,旨在解决具体问题。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基本可以适用现成的商标保护体系,下面基于证明商标探讨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
1.地理标志管理问题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性公共品牌,原则上不能由单一的公司或者合作社来申请。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一般有政府机构和协会两类。从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来分析,实务中以协会作为申请主体的占多数,不过,悄然也在发生变化。
从上表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协会名义申请的比例在2013年的比例最高,达到73.4%,从2013年开始比例呈现每年向下走低的态势,到2018年已经跌破50%,低至44.1%。
协会组织以前有的就是政府机构创办的,带有官方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协会组织与政府脱钩,变为民间机构。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许可,协会作为证明商标申请主体的比例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不太愿意放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民间协会去注册。实际操作中,在县里申请成立民间性质的协会很不容易。
(2)现有的证明商标管理主体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证明商标负有管理义务,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将受到处罚,
政府机构改革,一些原先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主体的政府机构发生变化,比如县畜牧局、水产局、果业局等机构大多被合并到农村农业局,可能连独立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了。协会组织以前大多与政府机构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就是政府机构成立的。协会与政府机构脱钩的命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协会要么脱钩为民间组织,一些有现职领导兼职的协会甚至干脆就注销了,被注销了证明商标的主体也就不存在了。某省农业厅创办的协会,秘书长原由在任的领导兼任,脱钩后,本人实际履行秘书长职责,经费使用完后,协会基本无法开展工作。
政府机构被撤并,协会组织被注销或者无法开展工作,以这些主体注册的证明商标管理必然成为一个大问题。因为到期没有续展而无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经有几十件,很可能与主体缺失有关。
(3)现有的证明商标管理问题
证明商标管理主体因各种原因不存在的情况不好统计,避开这个不合时宜的话题,假设证明商标主体都是正常,我们来看看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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