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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王瑜(2)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检索证明商标发现有许可备案的比例不高,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就是说没有许可就没有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而不使用的情况比较严重。证明商标作为区域性品牌,全体成员都可以用,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成为“公共汽车”。在我的走访中,也听到权利寻租,违规使用,实际放任管理等议论。
美国学者哈定在1968年发表了《公地的悲剧》的文章。英国地主在领地中划出土地 (称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牧民都尽可能多的养牛羊,牛羊数量无节制增加,公地牧场最终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饿死,哈定称之为《公地悲剧》。在地理标志论坛上欧盟专家的介绍,地理标志能够提升产品三倍的价格,从市场考察来看,证明商标产品价格没有体现出证明商标的价值,地方盲目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能,造成产品滞销,价格下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地悲剧”已经呈现。
2.用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管理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对具体的单个地理标志品牌建设项目资金每年有几千万元甚至过亿,地方政府如此大的投入,当然是指望地理标志带动当地的经济,如果后续管理跟不上,难免陷入“公地悲剧”,巨大的投入不一定有回报。
地理标志本质上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世界通行的规则,既然是知识产权就回归到知识产权轨道,按照知识产权的规则来进行管理。证明商标属于商标家族,商标有很成熟的管理体系。证明商标的独特之处是注册人变身为管理人,自己不能使用,以管理为主。证明商标的管理是使用许可管理,管理人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权力,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双方之间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双方是平等,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该约定的事项没有约定,必然管理不到位,管理人的管理不到位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协议的制作很重要。
证明商标管理人管理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相对于“立法”,大家依法办事,犯了错误依法处理,管理人实际上充当一个裁判的角色,裁判商标使用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怎么处罚?处罚也必须依据管理规则来定,不得随意裁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使用人的行为规范,不能像协会章程那样,修改内容会员大会开个会就可以通过,该规则必须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并经过公告才能作为依据。
证明商标有“强制许可”,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使用,注册人是不能拒绝的。而实际操作中,一些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当成普通商标来申请,递交的文件只满足形式要求,而对文件未进行认真的制定。到管理阶段就知道存在问题了,不过好在还可以通过程序去修改,尽管比较麻烦,终究有程序可以去修改。证明商标注册人一定要请专业机构预先进行制度设计,好的管理制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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