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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设计/王瑜(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常规管理依据知识产权规则,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基本可以正常展开管理。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还需要融入其他一些知识产权,引进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则,本文不做详述。
3.管理制度设计
现有的四千多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基本由政府机构或协会注册,也自然由这两类主体管理。证明商标的管理基本上就是基于既定的规则进行“裁判式管理”。政府机构难以做到中立与公正,不适合作为“裁判员”,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注册人一般都是县一级的协会,他们是否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去制定和修订规则,并进行裁判?是个很大的疑问。江西省南丰县政府出文件以授权管理方式,将“南丰蜜桔”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委托其中的一家来管理,这里不讨论合法性问题,其委托管理的思路是可取的。可以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委托专业第三方来托管。
知识产权使用规则的制定和对使用情况的裁判有很高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由专门的法院来审理即是知识产权裁判难度的体现。国际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很多途径,不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可以让中立的专家进行裁判。专业第三方具备规则制定能力,其制定或修改规则属于专家意见,由委托方认可才行,专业的第三方没有利益上的纠葛,只是担任裁判角色,能够做到中立与公正。
委托专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第三方专业机构除了专业外,还可以做到中立与客观公正,这样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管理好地理标志,避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陷入“公司悲剧”。

作者:王瑜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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