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发展与适用对策/徐凤林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彰显司法为民本质要求的需要,是深化司法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司法救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此项制度的形成发展进行学习研究,对适用对策进行粗浅探究,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
一、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2000年7月12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司法救助”概念,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正式实施始于2004年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2009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了经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司法救助对象由原来5种情形增加到14种情形,对申请司法救助程序作了规定。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4年3月2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8月30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2019年3月,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全国10个省份先后开展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试点工作,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对因暴力犯罪致死、重伤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犯罪人赔偿,致使生活困难,法院给予一次性救助,减少涉法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开展“执行救助基金”试点工作。对被执行人因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由法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待遇或城乡低保待遇,彰显党和政府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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