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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发展与适用对策/徐凤林(2)
二、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问题一:立法存在缺陷,衔接不够紧密。我国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7月最高法《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并没有将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司法救助相关内容囊括到司法救助制度中来;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还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问题二:救助标准模糊,量化不够精确。司法救助规定模糊,缺乏量化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必救助的司法救助原则还没有实际建立起来。按《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司法救助的限定条件,何谓生活困难界定模糊,缺乏具体量化标准。
问题三:救助对象不当,程序不够规范。司法救助程序繁杂,审批过程较长,不应得到救助的得到救助,应得到救助的得不到救助,造成救助不当和当助不助,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问题四:救助资金不足,发展不够平衡。司法救助工作起步晚,发展不平衡,与社会救助衔接不畅,司法救助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当事人对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发生。司法救助案源、线索不多;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没有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帮助的长期性司法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 加强和改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对策
对策一:立足新时代,深刻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内涵,勇于担当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责任,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落实好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实现司法救助法律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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