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发展与适用对策/徐凤林(3)
对策二:强化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和改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构建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成立由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流程管理,搞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案各阶段的分工配合,进一步明确审批期限、救助范围,完善救助对象、内容、方式和机构,规范救助程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程序顺畅统一。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机制,两者相互补充, 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振兴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司法救助监督机制。实施司法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公示司法救助的案件,杜绝“人情救助”。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把国家司法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增强救助效果。建立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充分运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解决司法救助经费保障问题,把司法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司法救助资金,为规范司法救助发展和解决司法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建立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严格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策三:坚持四个原则,开展多元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职责。按照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坚持司法救助四个原则(1、辅助性救助;2、公正救助;3、及时救助;4、属地救助),严格把握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和条件,遵循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开展多元化救助。大力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救助工作,建立长效救助机制,拓宽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支持,积累充足的救助资金。司法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及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对受到犯罪侵害心理存在创伤的被救助人,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其恢复心理健康,重拾生活信心,感受到民心工程的温情关怀。落实受救助人员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受司法救助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内部衔接、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合力救助工作机制建设,搞好司法救助与扶贫帮扶工作衔接,加大对贫困当事人救助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维护公民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平安、法治、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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