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何宁湘(8)
  十七、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处理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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