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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立法与实施历程概述及适用对策刍议/徐凤林
国家赔偿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行政审判权,依法居中裁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使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纠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规范。属国家法范畴,是宪法的实施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刑事)赔偿。
近日,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历程与实施过程进行学习与思考,就如何贯彻适用该法提出如下对策,观点供同仁商榷与指正。
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历程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在完善国家行政法律、行政诉讼制度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实施国家赔偿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展示了国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就。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9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早立法铺垫。1950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具有“接受及处理人民和人民团体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的职责,将对政府各部门及公务人员的监督检查权赋予专门监察机构。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原则。宪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历史局限性,当时此类案件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无专门审判庭审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得以恢复重建,国家行政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1979年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例。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规定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及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民事审判庭受理。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等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是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各地陆续组建行政审判庭。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立法正式确立行政审判制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案件类别由治安、土地管理、工商、城市规划、税务、计划生育等增加到20多种,收案数量急剧上升。随着改革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行政审判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国家责任制度,规范国家赔偿实体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摆上重要日程。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非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错误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渠道,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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