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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立法与实施历程概述及适用对策刍议/徐凤林(2)
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
国家赔偿机关包括行政、审判、检察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分为侦查、检察、刑事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刑事司法赔偿,以及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的非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均作出规定,确保受害人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全国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逐年拓宽,1998年后逐年增长,涉及治安、劳教、民政、卫生、财政、税务、工商、土地、林业、城建、环保、专利、交通运输、计划生育、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类型案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对国家赔偿法作修改。取消确认程序,畅通请求渠道,改变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增加举证质证,明确人员配置,强化赔偿监督,提高赔偿标准,改进经费保障,对27个方面做了修改。新法取消了原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改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程序更简洁顺畅。赔偿范围更宽,赔偿条件更明确。新法删去了原“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国家赔偿对民主与法制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通过国家赔偿查问题,以赔偿促规范,强化倒逼机制、监督机制,树立国家公信力。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最高法从组织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标准、文书样式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至2014年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及指导意见160多件。为加强冤错案件平反纠正后的国家赔偿工作,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冤错赔偿工作,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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