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祁门红茶”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王瑜
从“祁门红茶”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我很少喝茶,对茶几乎一无所知,但是我知道有个茶叫“祁门红茶”。或许“祁门红茶”太有名,“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争议了十几年,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从地理标志来看,是保护范围之争。
祁门红茶保护范围之争
(1)争议经过
2004年9月28日,安徽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祁门红茶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期内被安徽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专用权期限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2011年12月27日,安徽的那个公司又针对“祁门红茶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这个商标从申请到异议,到商评委争议,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再到北京市高院,整整耗费13年,最终无效。
(2)保护范围之争
从二审判决书来看,关于‘祁门红茶’产区范围历来有两种看法,即大、小祁门红茶产区之说。小祁门红茶产区,仅指祁门县境内除安凌区外的所有产茶区,所产红茶叫‘祁门红茶’无可争议。大祁门红茶产区,除祁门县外,还包括周边的黟(yī)县、石台、东至、贵池以及江西省的浮梁县等地。祁门红茶协会提出的‘祁门红茶’生产地域限定在祁门县境内18个乡镇,争议由此产生。
麻烦的是祁门和黟县归属黄山市,而石台、冬至、贵池归属池州,这个产品跨越两个地市,这个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省政府来进行协调。
(3)法院判决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4292071号“祁门红茶及图”被无效。北京高院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存在产区范围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判决争议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法院找了个与地理标志无关的理由判决争议商标无效,使得这个非常典型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之争的案件,未能成为该方面典型案例,不能了解司法上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认定的原则以及态度。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划定要考虑自然与人文因素
(1)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价值取决于特色性,而特色性主要取决于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要阐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