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鉴定和委托检验的区别及关系/武合讲
组织鉴定和委托检验的区别及关系
武合讲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经常做的工作。即使这些工作,不注意其间的区别和关系,也可能造成错案。
案例简介
种子使用者A从种子生产经营者B处购买的马铃薯原种种植后,发现马铃薯植株矮小,退化株严重,向农业主管部门C投诉。C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D对马铃薯原种质量和生长不良的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D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后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1、马铃薯原种携带胡萝卜软腐果胶杆菌巴西亚种引起马铃薯黑胫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造成损失1254484.80元。A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损失。B以C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提起行政诉讼。作者利用本案例,对组织实施现场鉴定和委托检验种子质量之间的区别及其关系,谈点个人意见。
一、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和委托种子质量检验的区别
(一)事故鉴定,都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事故鉴定,是行政确认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组织实施。例如,工伤事故鉴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事故处理机构组织实施,交通事故鉴定由公安部门交通警察机构组织实施,火灾事故鉴定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实施,农药事故鉴定由农业主管部门植保机构组织实施,种子质量事故鉴定由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应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职能管辖权,属于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地域管辖权,属于田间现场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本案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是农业主管部门C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应当由种子管理机构自己履行。农业主管部门C将田间现场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专属职权,在法无授权情况下,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行使,违反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属于滥用职权。
(三)田间现场鉴定,只能组织自然人实施,不能委托机构实施
鉴定办法第六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组成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因为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的鉴定结论,是专家对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性状表现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得出的主观意见,只能由参加现场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表达。机构不具有到达田间现场参加鉴定的行为能力,不具有观察田间现场农作物性状表现和根据性状表现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思维能力。自然属性决定了,田间现场鉴定只能组织自然人实施,不能委托机构实施。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