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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和委托检验的区别及关系/武合讲(2)
(四)种子质量检验,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的,是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不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铃薯的原种质量,委托的机构不合法。
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设立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类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司法鉴定机构;例如农业司法鉴定机构。
(五)组织鉴定和委托检验的责任主体不同
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专家的主观意见。为了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办法规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实施,并规定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实行合议制的田间现场鉴定与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的种子质量检验,责任主体不同。
(六)鉴定和检验的方法不同
田间现场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种子质量检验,是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七)鉴定结论是主观的,检验结果是客观的
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成员对田间现场观察、分析、判断的主观意见。检验结果是种子检验员进行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纯度鉴定结果的客观记载,不含有种子检验员分析、判断的主观因素。
(八)种子质量可以重新检验,田间现场不可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举证期限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农作物生长发育的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对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不可能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不属于重新鉴定。
二、种子质量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田间现场鉴定,是为了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
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是种子使用者向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种子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种子品种检测和种子质量检验,是为了确定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授权农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确定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确定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假种子或者劣种子,都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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