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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和委托检验的区别及关系/武合讲(3)
(三)质量检验和现场鉴定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使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测、检验得出了存在种子质量问题的结论,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是假、劣种子的,也仅是查明了事故原因。因为假种子或者劣种子,并不一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所以必须确定种子质量问题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种子使用者才可以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司法机关才可以依法追究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是种子执法机关启动田间现场鉴定的前提,是原因。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是为了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程度。先确定原因,后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这是种子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顺序;此顺序不可倒置。
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仅是种子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对种子质量检验确定存在种子质量问题,田间现场鉴定确定具有因果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作者武合讲,系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顾问、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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