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认定/武合讲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认定
武合讲
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但是,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不一定就是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例如,具有种植或者繁殖使用性能的粮食,就不是种子法规定的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五种假种子之一。实践中难以认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通常是用粮食等冒充的种子。本文利用案例,谈谈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认定。
以种植材料冒充种子的案例简介
某种业公司参与某县油料倍增计划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扶持种植类花生供种项目,并与该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购销花生种子合同。某种业公司购买当地农民自种的花生果,充当花生种子销售共计910760元。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种业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某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刑终964号刑事裁定书。]。
以繁殖材料冒充种子的案例简介
某薯业公司,将从种薯生产田收获的价值365823元的马铃薯,提供给和某薯业公司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的马铃薯种植户作为种薯使用。因履行《种植回收合同》发生纠纷。种植户向司法机关投诉某薯业公司销售假种子。法院一审判决:某薯业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某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无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和(2018)新232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重审判决和一审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对自种薯生产田收获的材料是否属于种子,认定不一致。
一、种子法规范的,是销售的种子
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依据上述规定,具有种植或者繁殖使用性能的材料,都属于种子;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材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材料。这是广义的种子。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这是种子法规定的狭义的种子,是指销售的种子,即用于销售的商品种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