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认定/武合讲(2)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是其能够对内、外质量加以控制的种子,即经过加工、分级、包装、验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不包括取决于自然因素的材料。
二、从构成要件认定销售的种子
销售的种子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不具备三要件的,不是销售的种子。
一是具有种植性能或者繁殖性能。销售的种子,应当具备种植性能或者繁殖性能。一切不具备种植性能或繁殖性能的材料,都不是种子。这是销售的种子的生物特征。
二是符合标准。销售的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直接取之于自然界的农产品,如籽棉、玉米果穗、稻穗、麦穗、花生果、蔬菜等种植业的初级产品,未经加工、分级,未经验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种用标准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商品种子用于销售。这是销售的种子的商品特征。
三是承诺真实。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保障种子使用者知情权、指导其科学选择和使用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执法机关开展种子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判定标准。即使是不能包装的种子,也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这是销售的种子的消费特征。
三、从销售的对象和用途认定销售的种子
销售的种子,是指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作为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使用的,例如用做饲料、用做食品加工原料等工业生产资料的,不适用种子法规定。
供应给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不属于销售的种子。供应给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也有质量标准问题,其质量标准由合同约定。订立这类种子购销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履约义务;种子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属于销售的种子。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生产者依据《种植回收合同》回收的种子,种子生产者向种子经营者供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之间买卖的种子,都不是销售的种子。生产的种子,回收的种子,供应的种子,买卖的种子,其质量标准以及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追究违法责任,只可追究违约责任。
四、案例点评
田间收获的花生果或者马铃薯,属于农产品。农产品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未验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能用于销售。田间收获的花生果或者马铃薯,既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销售的种子,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将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未验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田间收获的花生果或者马铃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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