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的关系/武合讲(2)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生产经营种子,必须检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基本的社会常识。道理很简单,若一批汽车标称“奥迪”,不验证是“奥迪”还是“奥拓”(即品种真实性),鉴定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即品种纯度),豪无意义。原判决以未约定品种真实性检测为由,认定品种真实性检测不受检验期间和诉讼时效约束,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违反社会常识。
(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应执行GB/T3543.5规定
GB/T3543,既是GB4404.1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又是GB4404.1规定的检验方法。GB/T3543因纳入强制性标准GB4404.1,成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约束力。
GB/T3543规定了7项内容:GB/T3543.1总则,GB/T3543.2扦样,GB/T3543.3净度分析,GB/T3543.4发芽试验,GB/T3543.5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GB/T3543.6水分测定,GB/T3543.7其他项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验,应执行GB/T3543.5规定。GB/T3543.5规定真实性和纯度鉴定的顺序是:真实性在先,纯度在后。真实性检验,是纯度检验的基础。
(三)约定纯度检验的,无需约定真实性检验
因为品种纯度检验,包括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两方面内容,真实性检验是纯度检验的基础,检验纯度的,必须检验真实性,所以约定纯度检验的,无需约定真实性检验。这属常识。
(四)法院判决对“纯度”的裁判,自相矛盾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或《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对净度、发芽率、水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种子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对品种纯度有异议的,应在该作物种植一个生育周期内提出”。法院判决既然认定约定的品种纯度不包括真实性,就不应判决甲公司对品种不真实负责。既认定纯度不包括真实性,又要求甲公司对真实性负责,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互矛盾。
乙公司先以品种不真实为由提起诉讼,后在二审辩称预约生产合同“未约定品种真实性的复检及复检周期,乙公司无权对品种真实性提出异议”;如此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的诉辩理由,法院判决也予采纳,以“未约定检验品种真实性”为由,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有失公正。
二、执行GB/T3543.5规定,采用形态鉴定法、苯酚染色法、田间小区种植鉴定,都可通过外部性状判断品种真实性。法院判决以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外部性状就能判断种子的真实性,适用《标准化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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