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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的关系/武合讲(3)
种子法规定,品种的性状包括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遗传性状。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是通过目测即可鉴定的外部性状;遗传性状是内部性状。GB/T3543.5规定了根据外部性状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方法。
(一)执行GB/T3543.5形态鉴定法,使用外观形态即可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二)执行GB/T3543.5苯酚染色法,使用外观色彩即可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三)执行GB/T3543.5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据性状表现可以判断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三、津稻263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依法具有标准样品。以不能将检验样品与标准样品等进行比较为由,认定乙公司起诉不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种子法错误
种子法规定了标准样品制度。无论是申请品种审定还是申请品种保护,都必须提交标准样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品种保护办公室都应将标准样品送保藏中心保存。津稻263,既是审定品种又是授权品种,当然具有标准样品。以没有标准样品为由认定乙公司不能鉴定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适用种子法错误。
四、裁判的理由与采纳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
法院判决采纳种子执法机关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津稻263标准样品作对照检测品种真实性和鉴定品种纯度制作的《检验报告》,证明津稻263具有标准样品。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采用DNA分子检测方法,两个星期得出品种真实性的检验结果。种子执法机关监督抽查采用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方法鉴定,6个月内得出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既然采纳使用津稻263标准样品作对照鉴定品种真实性的《检验报告》,认定甲公司提供的品种不真实,再以津稻263没有标准样品为由,不支持甲公司诉讼时效抗辩,就自相矛盾。
五、约定的检验期间是:净度、水分、发芽率28天,纯度156.9天。2011年交付种子,2016年以品种不真实为由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约定检验期间制度错误
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育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GB/T3543.4表1农作物种子的发芽技术86规定,稻的发芽周期是14天。品种审定公告证明,津稻263的生育期平均是156.9天。买受人应在收到种子28天内对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复检完毕,应在收到种子156.9天内对纯度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公司,逾期视为种子合格。2016年以2011年生产的种子品种不真实为由起诉,显然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和质量异议期间。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约定检验期间制度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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